10月11日中午,河南省济源市一名14岁自闭症男孩从自家四楼坠落,陷入昏迷,伤势严重。经当地医院抢救后,被送往河南省人民医院儿科重症监护室(PICU)。目前治疗费用已超过10万元,母子俩相依为命,生活已然困难。他的母亲刘红霞表示,她已经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向社会求助。近日,刘红霞告诉本报,10月10日,她过马路带儿子理发时,回头发现儿子并没有跟着她。随后,他返回家中和理发店寻找儿子,但经过几个小时的寻找,仍没有儿子的踪影。随后她报了警,并找到了她的儿子。当他注意到儿子的自行车时,他的情绪变得不稳定。e 失踪了。回家后儿子的情绪仍然不稳定。他“在沙发和床上来回踱步,兜圈子。他大半夜都睡不着,一直在裂缝里挖”。刘红霞记得,第二天中午,他们吃晚饭,儿子把盘子端到了厨房。过了一会儿,她看到客厅阳台的窗户打开了,但儿子却不在。她去厨房寻找儿子,但没有找到。他开始大声呼喊儿子,但没有人回应。就在这时,有人大喊:“有人跳楼了。”他立即跑到一楼,看到儿子被人围住,脸伏在地上,血流不止。随即,儿子就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诊断程序:受访者表示:“我立即去了急诊室,他们插了一根管子。”李红霞表示,当地一处地方紧急救援后医院接诊后,医生建议患者当天转院至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生和护士乘车赶往郑州。住进河南省人民医院PICU后,当晚医生就开出了“病重(危)通知书”。刘红霞提供的“严重(严重)通知书”上写着:“目前诊断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肺挫伤、腹部损伤)。鉴于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特此发布病危通知书,将其情况通报给大家。”据称。刘红霞说,她的儿子从高楼坠落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已经接受了两次尸检手术。她的医学声明称,她儿子的头骨中仍然有水和血块,而且他的脊柱骨折了。刘红霞非常担心儿子的日常费用治疗。事发以来,已花费治疗费10万多元。他在一个筹款平台上筹集资金,但截至10月19日下午,他只筹集了4.6万元,其中他已提取4.4万元使用。重病报告(重症):部分受访者提交的医疗账单显示,10月11日支付1万元,12日支付15000元、8000元,14日支付18000元,16日支付29000元。他说,几乎每天都要花掉数万美元。 “费用实在是难以承担。”儿子两岁时被诊断出患有自闭症的刘红霞说。此前,她和丈夫带着儿子到北京打工谋生。五年前,她的丈夫因心脏病去世。她和儿子从北京回到家乡河南济源。她的儿子患有自闭症,就读于当地的一所特殊需要学校。她的儿子有残疾证她在家附近打扫卫生等零工,每小时收入10元。生活本身是比较严格的。他向社会求助,帮助儿子克服困难。详情:14岁女孩与家人争吵后从18楼跳下身亡。其父母向物业公司、消防公司提起诉讼,索赔60万元。 14岁高中生陈女士在家中与母亲发生争执后,从社区大楼18楼跳下身亡。警方确定,争吵的原因是他在用手机而不是做作业。他的母亲摔坏了他的手机,张某跑了出去。事发后,张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联营公司、消防部门、住建部门赔偿60万元,并公开致歉。近日,海西省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二审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裁定,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房地产公司、消防部门、住建部门对张某的死亡构成过错。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父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完全驳回上诉,判决维持原判。法院驳回了张某父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照片是木槌(资料图)。一名女孩从社区大楼18楼跳下身亡。其父母向房地产消防局、住建局提起诉讼,要求赔偿60万元。初审法院认定,两原告是一对已婚夫妇。 2009 年 10 月,这对夫妇迎来了他们的第一个女儿张,2010年11月,儿子小张。2024年9月28日晚上9时43分,派出所接到110报警,称有人从某村7号楼跳下。警方情况:“警方到达现场后,得知120急救人员将人带走,他从7号楼楼顶跳下。警察到医院询问情况。张女士是9/6班的学生,他与母亲发生争执后跑出家门。母亲让弟弟小江去找妹妹。弟弟在楼顶发现了她,她跳了下去。打架原因是 因为他没有做作业,正在玩手机。他的母亲把手机摔坏了,张某逃跑了。 2024年9月29日,派出所对张某父亲立案侦查。他接到儿子小张的电话,小张告诉他,小张到达后跳楼身亡。在医院。起初,他并不了解女儿张某跳楼的情况。后来,儿子告诉他,妻子把女儿的手机掉在地上,事情就发生了……当天,派出所对张某立案侦查。下楼买水的时候,毕业的时候,她妈妈给她打电话,让她去找张某,结果张某就跑掉了,再也没有出现。他们找到了张先生。张先生在约3至4米的距离看着小张,跳了起来……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张先生的死亡属于刑事案件或谋杀的可能性已被排除,其家人也没有质疑。 2025年3月24日,张先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布声明,撤销其死亡登记,称其死亡原因为意外事故,死亡时间为2024年9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从高处坠落。 2012年6月13日,又被曝某小区7号楼已通过竣工验收……张先生的父母称,一家房地产公司在通向屋顶的楼顶安装了门,该公司起诉称其没有对锁进行必要的测量,也没有安装钥匙。安全警示标志、擅自建造“石头码头”、检查不力等因素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因素。消防部门向一家房地产公司发出错误的安全管理指示,要求其不要锁上通往屋顶的门,这也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需要确认屋顶板的现状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但唯一掌握这一证据的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却拒绝提供,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一个原因。导致张某死亡。三被告人张某的死亡罪名成立,请求法院判令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费等共计6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构成侵权。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原审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作为消防部门委托的高层住宅房地产服务提供者,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依法履行了防火责任。为确保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顺利满足要求,18层通往7号楼屋顶的天门未锁。根据派出所制作的《预防犯罪管理规定》对张晓的讯问笔录“高层土木工程建筑火灾”,足以认定张先生的死亡原因是自愿跳楼。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晚上9点多后不久,张先生爬上楼顶,独自跳楼,这是在物业公司无法预见、阻止和制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张先生已年满14周岁, 事发时是一名高中生。他的认知水平足以确定他有从18层楼顶坠落受伤或死亡的风险。即使事发时7号楼楼顶没有安全警示牌,张先生也不会忽视从楼顶坠落的风险。他的死是他侵略性追逐的结果。与确保安全的义务不存在因果关系指定房地产公司。屋顶排气管是整个建筑的一部分,屋顶露台周围的防护墙高度也符合国家标准。围墙的高度与张的年龄相符,他可以在不使用逃生管的情况下爬上围墙。用它来识别安全风险。无法确定原告是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房地产公司未经许可建造、安装了该建筑。因此,原告辩称,房地产公司对张女士的死亡有过错,侵权依据不能成立。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消防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小区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指导管理公司物业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消防任务并无不当。进一步涉事建筑物通向屋顶的天门属于紧急楼梯和安全出口,正常使用时必须保持开启状态,不得上锁。因此,原告声称张先生的死亡是由于特定消防部门的疏忽,误导物业公司认为涉事天台门未锁,构成侵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了社区7号楼验收登记表和平面图。该建筑于2012年6月13日竣工验收,这表明该建筑的屋面墙体结构符合安全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提供上述材料并不一定导致张先生自杀身亡。原告称,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唯一掌握证据的当事人拒绝出示证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张某的死亡负有责任,有关侵权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总之,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物业公司、消防部门、住建部门对张女士的死亡构成违法行为。原告主张三被告应就张某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父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S9月19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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